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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3日[3.17.2-3a] 羅104-6;加311-14 我們無法靠自己遵行律法得應許

[3.17.2-3a]  羅10:4-6;加3:11-14 我們無法靠自己遵行律法得應許
        除非神恩典藉福音拯救我們,否則律法的應許都歸於虛空無效。因我們若要得著律法的應許,條件就是完全遵守律法,這是我們作不到 的。神拯救我們,非神人合作,不是我們的行為作部分的義,缺的部分他施恩補足;乃是唯獨藉基督的義,滿足律法的要求,使我們稱義。
        使徒保羅先說,我們「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,乃是因信耶穌基督」,他接著解釋:不是藉著相信基督來幫助他們行律法,達到完全的義,乃是唯獨因信稱義,不是因行律法稱義(加2:16)。既然信徒撇開律法轉向信心,尋求出於信心的義,他們必不再倚靠律法,放棄因行律法稱義的幻想。我們並不反對人強調遵守律法的人必大得賞賜,只要他同時承認:我們的敗壞使我們無法從律法獲得賞賜,直到我們藉信心得著基督的義。
        當大衛提到神為他的僕人所預備的賞賜時,就立刻承認他的罪使他無法得到賞賜。他在詩篇19篇,大大稱頌律法所提供人的好處之後,卻也立刻宣告:「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?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」(詩19:12)。這經文又與另一經文完全一致,他先說「凡遵守他的約和他法度的人,耶和華都以慈愛誠實待他」(詩25:10),然後接著說:「耶和華啊,求你因你的名赦免我的罪,因為我的罪重大」(詩25:11)。所以,我們也當如此承認:神在律法中所應許我們的恩福,若我們能以完全的行為遵行律法就可配得,但我們從不可能辦得到。
        難道神賜給我們這些應許,就全然落空無果效嗎?我們已經解釋過並非此意。我們乃是說,若這些應許是靠人行為的功勞得應驗,則這些應許對我們就毫無益處。所以,律法的應許就其字句而言,在某種意義上已經廢去了。這眾所周知的應許「我將我的典章指示他們;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」(結20:11;利18:5)已經結束了。保羅告訴我們此應許已經過去了,如果我們還停在此應許上,則對我們毫無用處。因為 「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」(羅10:4-6;加3:11-1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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