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卅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
一、为了教会有更好的治理与更多的造就,应当有「总会」(synods)或「会议」(Councils)的集会1。
二、政府官员为了谘商并劝告有关宗教问题,有权召开牧师及其他适当人员的会议2;若政府公然与教会为敌,基督的仆人便可凭着自己的职责,或与代表各教会的适当人员,共同召开教会会议3。
三、教义上的争论,良心方面的争议,设立规则与指示以维持公开敬拜与教会行政的良好秩序,受理有关「管理不当」的控诉,并用其权柄决断,这些都是教会会议要做的事。这种命令与决定,如果合乎圣经,应当尊敬顺从,不但是因为它合乎圣经,也因为它是按照神的命令在圣经中所设立的权威4。
四、使徒时代以后所有的教会会议,无论是一般例行的会议,或是特殊的会议,都有错谬的可能,事实上,许多会议曾经有过错谬。所以不可拿这些会议所规定的,当作信仰与行为的准则,只可用来帮助信仰与生活5。
五、总会或议会,除了有关教会的事务以外,不可处理或决定任何事。不可干涉国政,若遇有非常的事,可以谦恭地向政府请愿,或应政府官员的要求,为了对得起良知,可向政府提出忠告6。
1 徒十五2、4、6。2 赛四十九23;提前二1-2;代下十九8-11、29-30;太二4-5;箴十一14。3 徒十五2、4、22-23、25。4 徒十五15、19、24、27-31,十六4;太十八17-20。5 弗二20;徒十七11;林前二5;林后一24。6 路十二13-14;约十八36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