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4.10.30-32] 林前14:40 教會應當根據聖經,制定簡單、莊重、合宜的法規
我們必須小心謹慎,防範任何以教會需要為藉口而制定邪惡專制的法規。另一方面,我們也要防範有些人因噎廢食,因上述惡行的發生,不容有正當的教會法規存在。所以,我們必須在這裏宣告:唯獨根據建立在神的權威之上、有聖經根據、完全合乎神旨意而制定的法規,我們才能認同。例如有的教會規定在聚會中特別莊嚴的禱告時要跪著。此作法是否出於人的傳統,任何信徒可以拒絕或忽視?我們說這是人制定的規矩,然而也合乎神的旨意。這是合乎保羅所吩咐在教會裏規規矩矩的按次序而行(林前14:40),就此而言這是出於神的。但是此規定是根據一般狀況而制定的施行細節(並非聖經明文規定),就此而言,也是出於人的。
這一例子能幫助我們明白,對整體教會法規應如何判斷。主在他聖道裏已經信實明確的啟示一切我們所須知的:真實仁義的全部總綱、對他的敬拜各方面、蒙恩得救必要的一切。所以,在這一切的事上應當唯獨聽從主的聲音。關於外在紀律和崇拜儀式上,主沒有定規施行的細節(因主預先知道各時代的不同情況,因此沒有設立一成不變適用萬代的形式),我們必須根據他所賜的總原則因地制宜;教會在秩序和禮儀上所必須作的,都要根據這些總原則來鑑定。為了造就教會,法規應當合乎各時代各民族的生活習慣,按時候修訂(取消原有法規,重新設立)。當然,不應突然或輕率的更改法規。法規的目的是造就教會,並非加害於人,所以愛是最佳指導原則,使我們作最恰當的判斷;若是根據聖經所說的,以愛為準則,就是最安全的。
信徒當以無虧的良心,遵守教會根據上述原則所制定的法規。信徒非以迷信,乃是以敬虔的心樂意順服這些法規;不可藐視,也不可忽略。千萬不可以傲慢和頑梗的心公開違背之!我們明白這些法規不是固定永久的,但是需要使用它們,在教會裏按規矩而行,學習彼此相愛。上述的例子也顯明此真理:婦女在公共場合蒙頭、婦女沈靜學道、特別時候屈膝禱告、對屍體的埋葬等,都會有緊急情況的例外。若婦女因緊急幫助鄰舍而來不及蒙頭出門,這絕不算犯罪;在某些特殊情況下,婦女說話比沈靜是更恰當的;男人若因生病無法屈膝禱告,他可以站起來禱告;死人若沒有裹屍布,也無人抬棺,則必須就地埋葬,這遠比等到屍體開始腐爛之後才埋葬好得多。無論如何,在這些事上,當地的習俗、人道的考量、約定的禮節,能幫助我們作正確的決定。在這些事上,人若因忽略或忘記而未照章行事,這不算為他的罪行;然而若是出於藐視,則這蓄意的行為應當受斥責。
與此相似,崇拜的時間與地點、教堂的結構形狀、哪一日唱哪些詩歌,這些都是無關緊要的事。然而若想保持教會的和睦平安,我們必須有固定的聚會時間地點,並且容納會眾聚會的地方。因為若在這些細節上雜亂無章,則必導致眾多的紛爭!若容讓各人任意而行,則不可能大家都滿意。若有人大聲抱怨並自以為聰明,他就當思考自己是否吹毛求疵,能否在神面前替自己辯護。我們應留意保羅的勸勉:「若有人想要辯駁,我們卻沒有這樣的規矩,神的眾教會也是沒有的」(林前11:16)。
我們必須盡全力維護教會法規的純潔,不容許錯謬滲入,導致敗壞或阻擋其正確使用。只要所遵行的法規都顯出其是有用的,並盡量限制其數目(越少越好),加上忠信的牧者之教導防範扭曲的意見,就必可達到此目的。以上的教導保證了三件事:第一,我們各人在這一切事上保持自己的自由;然而各人也是志願限制自己的自由,來守規矩禮節,以愛心為弟兄姊妹著想;第二,我們遵守這些事並非迷信,並不苛求他人,也不可因儀式眾多就覺得我們對神的敬拜高人一等;一個教會也不可因外在紀律的不同,而藐視另一教會;第三,當地教會所設立的法規並非永不更改的,遵行法規的用處和目的是要造就教會。若為了教會的需要,我們不僅是願意修改法規,甚至可以廢掉先前所用、而現在不合宜的。現今這時代的變遷無常,顯示在一情況下是合宜的敬虔作法,在其它的情況下則不是。總之,教會法規的制定,必須根據聖經,其內容簡單、莊重、合宜,才能造就教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