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4.13.18-19] 提前5:11-13 寡婦的誓願,修女的誓願
保羅論到在教會裏公開事奉的寡婦,若後來結婚就是廢棄當初所許的願(提前5:11-12)。這些獻身服事教會的寡婦曾許願持續獨身。但是她們這樣許願,並非因認為獨身是敬拜神的功德(就如天主教的錯誤作法),乃是因她們知道若再嫁結婚,必帶給她們家庭責任,使她們無法擔任教會事奉職分。所以當她們宣誓就職擔任寡婦事奉的聖工之後,若考慮結婚,難道這不是棄絕神所給他們的事奉呼召嗎?保羅說他們情慾發動就是違背基督(提前5:11),他們沒有遵守自己對教會的承諾,也違背洗禮所表明的信仰承諾,因為洗禮的承諾包括個人當遵守神所給他的呼召。她們當中有些人喪失羞恥之心,不顧一切的放縱自己,與基督徒婦女所當過的生活完全不相稱(提前5:13)。
總之,寡婦決定獨身的理由是再婚與她們所接受的寡婦事奉職分有衝突;她們許願獨身完全是她們的職分呼召要求。倘若她們被肉體的情慾所攪擾而落入污穢的行為,則不如結婚。保羅在此規定寡婦記在冊上參與事奉的條件是六十歲,是比較不受情慾攪擾的年齡。此外,我們反對天主教獨身的誓願,主要理由是他們立此誓願以為是積功德,並且這常是那些沒有獨身恩賜的人所許的願。
關於修女的誓願,與寡婦的誓願是截然不同的。天主教的修女誓願不合乎聖經。因為她們遊手好閒在修道院中過日子,不像提前5章所說的寡婦事奉,擔任教會對窮人的照顧職分,並以熱忱堅忍盡關愛的職責。這獨身誓願不應當是在年輕時所許的願,以免她們後來發現自己陷入情慾試探、闖了大禍。寡婦經過最危險的年齡之後,所許的願是既安全又聖潔的。保羅當時不接受低於六十歲的婦女的獨身誓願(提前5:9),他勸年輕的婦女結婚生兒育女(提前5:14)。所以,天主教鼓勵十二歲、二十歲、三十歲的女士許願作修女,這是不當的事。他們用欺哄、強迫、恐嚇的方式,逼年輕女孩負這重軛,這是我們不能容忍的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