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4.3.8-10] 弗4:11;來5:4 長老傳講聖道與治理,執事照顧窮人,要清楚蒙召
我們稱呼治理教會的人為「監督」、「長老」、「牧師」或「傳道人」,不將這些用詞作區分,這是合乎聖經的教導,因聖經中交替使用這些稱呼。聖經稱凡在教會中執行「聖道的職事」的人為「監督」。當保羅吩咐提多在各城裏選立「長老」時(多1:5),他立刻接著說「監督……必須無可指責」(多1:7;提前3:1)等等。他在腓立比書中問候同一個教會裏的諸位監督(腓1:1)。使徒行傳記載保羅召集以弗所的眾長老一起聚會時(徒20:17),保羅在他的講論中稱他們為「監督」(徒20:28)。
要注意的是,到目前為止我們只提到負責「聖道的職事」的職分;除此之外,保羅在以弗所書第四章中沒有提到其它的職分(弗4:11)。然而在羅馬書(羅12:7-8)以及在哥林多前書(林前12:28),他列舉了其他的職分,例如行異能的、醫病的、翻方言的、治理的、照顧窮人的。其中有關暫時的職分,我們略而不談。兩種是永久的:治理的,以及照顧窮人的。
「治理的」(林前12:28),是從會員中所選立的長老,他們會同諸位監督,負責生活規勸與執行勸誡,這是對「治理的,就當殷勤」(羅12:8)惟一的解釋。因此每一個教會從一開始都應有堂會長老團,是由敬虔、莊重、聖潔之人所組成的,他們負責執行督責懲誡。教會歷史清楚顯示這種體制並非局限於某一時代。因此,這治理的職分是每一時代所必須有的。
照顧窮人是託付給執事的責任。然而,羅馬書提到兩種事工:「施捨的,就當誠實……憐憫人的,就當甘心」(羅12:8)。既然保羅在此指的是教會的公開職分,我們就能推論當時有兩種不同的層面。保羅在前面的子句中指的是施捨的執事。後面的子句指的則是負責照顧窮人和病人的執事。這些窮人包括保羅向提摩太提及的寡婦(提前5:9-10)。婦女在教會中惟一的公開事工是照顧窮人。我們若接受這事實(我們理當如此),就表示有兩種的執事:一種是負責籌劃幫助窮人的施捨事工;另一種則是照顧窮人本身。雖然「執事」此詞本身含義較廣,但聖經有時用此詞特指被教會按立的執事,負責辦理施捨和照顧窮人,是照管供應窮人的管家職分。路加在使徒行傳中,告訴我們執事的起源、設立、職責(徒6:3)。當說希利尼話的人開始埋怨說,他們的寡婦在天天的供給上被忽略時,使徒宣告他們無法同時擔任這兩種職責(講道事奉以及管理飯食),於是他們請會眾選出七位正直的人管理這事(徒6:1-6)。這是使徒時代教會的執事,我們也應當效法他們的榜樣,按立這樣的執事。
既然在聖教會裏「凡事都要規規矩矩的按著次序行」(林前14:40),因此沒有任何事比教會治理更需要認真地按著規矩行;因為若在這事上不照規矩,則將帶給教會極大的傷害。因此,為了避免急躁和製造麻煩的人,隨己意起來教導或治理教會(這是可能發生的),必須特別小心謹慎,沒有受選召的人,不可擔任教會的任何公開職分。因此,若任何人被考慮擔任教會的真正教牧,他必須先被正式選召(來5:4),然後他必須回應此召,擔任並執行所委託他的職分。
我們可以在保羅身上常常看到此點。每當保羅想證明他的使徒職分時,他幾乎都提到自己的蒙召,以及他忠心履行這職分(羅1:1;林前1:1)。既然基督如此偉大的僕人,尚且不敢妄自宣稱他在教會裏有權柄,乃是根據他奉神的旨意蒙召作使徒,並忠心執行所託付他的職責,那麼任何必死之人若無這兩樣,卻宣稱自己有此尊榮,就是他極大的羞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