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4.4.1-2] 多1:9 早期教會的治理是忠於聖經的典範
我們已經討論過神純潔的聖道所傳給我們的教會治理秩序,以及基督所設立的教會職事。為了更清楚明白以及熟悉這一切的事,以及加深我們的印象,我們若明白早期教會中有關治理與職事的特徵,透過這些實例呈現我們眼前,認識神所設立準則是怎樣的典範,就必大得益處。雖然當時的監督頒布了許多教會法規,似乎比聖經所吩咐的表達更多,然而他們如此嚴謹遵照唯獨聖經的典範來制定法規,以致於這些法規幾乎與聖經毫無不合。雖然他們在安排上有所不足,然而因他們認真努力想持守神所設立的教會組織,就沒有太多遠離神所吩咐的。所以我們若在此簡述他們遵行的模式,對我們必有極大的幫助。
我們已經說過聖經教導有三種不同的教牧人員。照樣的,早期教會也有三種不同的職分。在長老當中,(1)有一部分是被選立的牧師和教師;(2)其餘的長老受託負責懲誡和糾正生活;至於(3)照顧窮人以及施捨的事,則交託給執事。「讀經員」以及「襄禮員」都不是正式職分,他們稱這些青年人為「教士」,並專門訓練他們服事教會,為了使他們更明白被指派的目的為何,以及預備自己將來擔任正式職分。因此,耶柔米在教導教會的五種身分時,列舉監督、長老、執事、信徒、初學道理者;但沒有給予教士和修道士特別的地位。
凡擔任教導職份的人被稱為「長老」。在每一個城市裏,從眾長老中特選一位作「監督」,這是為了避免同等職位的人彼此紛爭,這是常見的。然而監督的尊榮並非高到在眾長老之上統領,仍是他們的同僚。他如同參議院主席的角色,報告議題、收集意見、在輔導勸戒上帶領他人,以他的權責主持會議,並執行長老共同的決定。監督在長老團中執行任務。
早期教會承認這是他們人為同意引進的作法,為了當時的需要。因此,耶柔米在解釋提多書時說:「監督和長老是同一職分。並且為了避免因魔鬼的誘惑引起教會紛爭,人們說:我是屬保羅的,我是屬磯法的(林前1:12;3:4),所以教會必需在眾長老的共同管理之下」。然後為了避免紛爭,監督的權利都委託一人。就如眾長老皆知:根據教會的慣例,
他們在主席的帶領之下;照樣,監督也明白他的地位之所以比長老高,是根據教會的習慣,而不是基督自己的吩咐。並且他應當與眾長老一同管理教會。耶柔米告訴我們這是非常古老的作法,他說在亞歷山大,從傳福音的馬可的時代起,眾長老都習慣選出他們當中的一位,賦予他更高的地位,稱他為「監督」(或主教)。
因此每一城市都有一長老團,由牧師和教師組成。因為他們都在會友中間施行教導、勸勉、懲誡的職分,按照保羅所吩咐監督的職分(多1:9);並且為了後繼有人,他們努力訓練年輕人,即蒙召進入神聖軍隊的人。在每一城市都有劃分教區,各區選立長老,組成這城市教會的長老團。每一城市長老團區會,都在一位監督(議長)的帶領之下,以保持其組織治理與平安。他的尊榮雖然比其他長老高,但仍順服在整個長老團之下。如果他監督的教區範圍擴大(例如植堂)到他無法勝任各處的職責,則其他長老就被指派在教區偏遠地方,來執行較次要的事。他們被稱為「鄉村監督」,因他們代表整個城市教區的主教監督來執行任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