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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7月15日[4.4.3-5] 提前3:1-13;多1:5-9 監督和眾長老、執事的主要職分

[4.4.3-5] 提前3:1-13;多1:5-9 監督和眾長老、執事的主要職分

監督和眾長老的主要職分是證道以及施行聖禮。只有在亞歷山大有過例外情形,因為亞流身為長老卻傳講異端,攪擾了那裏的教會,教會當時禁止眾長老向百姓證道。然而耶柔米對此決定,公開表示不悅。

在早期教會,若有人自稱監督,其言行卻不像真正的監督,必定被視為可怕的大罪。那時教會非常嚴格,每位教牧人員都必須認真執行神給他的證道職分。這風氣也不僅止於一個時代,甚至在第六世紀貴格利的時代,雖然當時的教會幾乎已經崩潰(已與早期教會的純潔相去甚遠),也不准許監督停止證道的事奉。貴格利說:「監督若不開口就必定死;因他若沒有隨處證道,就會激怒那看不見的審判主」。他又說:「當保羅見證在他們中間無論何人死亡,罪不在他身上時(徒20:26),他的話就定了我們的罪,顯明我們有罪,也激勵了我們,因我們被稱為監督的人(不但自己有罪惡)叫人滅亡。因我們不冷不熱與緘默,天天看到多少人邁向死亡,我們等於殺害了多少人」。他所說的「緘默」,是指他們沒有照所當行的經常證道。既然他嚴厲地指責那些只是一半盡職的監督,何況那些完全失職的呢?因此,教會自古以來的原則,就是監督主要職分是以神的聖道餵養他的百姓,在公開和私下都要以純正教義造就教會。

每一省教區都有一位大主教,以及尼西亞大會議指派了主教長,比大主教地位和尊榮更高,這兩件事都是為了保障教會訓誡的實行。然而論到此課題,我們不能忽略事實上需要由大主教或主教長來主持訓誡會議的情況,是少之又少。教會之所以設立這些不同階級的監督,是萬一若地方堂會的長老團有任何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,就能藉區會長老團來解決。若事情大到或難到連區會長老團也無法解決,那就由主教長與區會連同召開會議,若對會議的決定還有爭議,最後惟有上訴大公會議。有人稱這樣的組織治理為「階級統治」,我們認為這是不正確的說法,因為沒有聖經根據。聖靈定意要我們防備,在教會治理終不可有君主式的階級統治。我們若不糾結於「監督」名稱字眼,深入詳細觀察監督聖職的事實,就會發現早期教會的監督無意建立任何不合聖經的行政制度和作法。

論到執事的職分,早期教會的執事與使徒時代的相同。他們負責管理每日從信徒來的奉獻以及教會年度的收入。他們專心負責經費的正當使用,即支持傳道人以及幫助窮人,然而都在監督的監管之下,每一年都向他交帳報告。各地的教會法規都是將教會的財產交給監督管理。但這並不表示他親自經手處理財務,而是他負責將長老團決議告訴執事,施捨給誰及款項多少。監督負責監察執事是否忠心擔任他的職責。一份據說是來自使徒教訓的法規記載:「我們定規將教會的事務交付監督管理,因為既然人的靈魂(這是更為寶貴的)都託付他,那麼教會的資金由他來監管分配也是妥當的,他藉著眾長老和執事施捨窮人,他們也以敬畏的心謹慎施行之」。主後341年的安提阿會議,也決議:監督的施行教會事務,若不經由長老和執事的認知,就必須受制裁。我們無須繼續討論這點,因為貴格利所寫的許多書信都清楚顯示,雖然當時的教會在許多作法上已經敗壞,仍然遵行「由執事在監督的權責之下服事窮人」。

可能當時有一些副執事,先是被指派幫助執事作施捨幫補窮人;然而副執事和執事的區別漸漸消失了。此外,當教會的財產增加到必須增派專人經管的地步,就設立執事長。耶柔米說他的時代(第四世紀)已經有執事長。他們負責管理教會的收入、財產、設備,以及每天的奉獻收集。因此,貴格利告訴一教會的執事長,若教會的財產因任何人的忽略或貪污而短少,他們要負完全的罪咎責任。他們也受託誦讀聖經給人們聽,勸勉他們禱告,以及在聖餐施行時幫助分杯。這些聖工分配給在他們,是促進他們的職分,要叫他們更加謹慎履行職務,因為藉著這些讀經、禱告、傳遞聖杯,警惕他們所作的執事聖工,不是世俗的管理,乃是屬靈的服事,是獻與神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