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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7月18日[4.4.10-13] 提前3:2-7 早期教會按照聖經的吩咐選立教牧,會眾行使同意權

[4.4.10-13] 提前3:2-7 早期教會按照聖經的吩咐選立教牧,會眾行使同意權

有關選立教牧的前兩項考慮是「當選立怎樣的人」以及「當如何慎選」。早期教會遵從保羅的吩咐和使徒的榜樣。他們的作法是懷著最高敬畏的心以及迫切求告主名,聚集在一起選立牧師。他們根據聖經,藉保羅的準則來察驗候選人的生活和教訓。然而他們在此因過於嚴厲而犯錯,因他們對監督的要求,想要比保羅所要求的(提前3:2-7)更高,甚至後來要求作監督之人獨身。但在其它方面,他們所遵行的方法是符合保羅的教導。

至於第三項考慮「應由誰來按立教牧」,他們的作法不都是一致的。在早期,若非得到會眾的同意,無人能被接納作教牧團的成員。所以當居普良未與教會會眾商量,指派某人為讀經員時,必須竭力辯護;雖然他的用意是好的,然而未根據當時慣例。他解釋說:「親愛的弟兄們,我們的慣例是在按立教士時尋求你們的意見,並共同衡量各個候選者的道德以及品行」。但是因為教士是實習傳道,在這實習的安排上,沒有很大的危險,並因這些人已經受了很久的試驗且也不是擔負重要的責任,所以之後就不再尋求會眾的同意。

後來,除了監督的選舉,會眾通常將選立合適人選為教牧的責任,託付給監督和長老團。惟一例外的是,當新任長老被分配到教區堂點時,會尋求那教區堂會會眾的表白同意。會眾對於保留同意的權力不太在意;因在當時的訓練與考核嚴格,教士要受很長時間的考驗,才能被選為副執事。並且在副執事的職位上得到驗證,才會被選立作執事;在忠心地作執事之後,才會被選作長老。所以他們是在會眾多年的觀察下,才能升遷。而且有許多教會法規用來處罰他們失職的過犯,如此一來,除非教會忽略這些補救措施,否則幾乎不可能被邪惡的長老和執事所危害。而且,根據當時的教會法規,長老的按立都需要市民的同意。最後,所有的按立禮都是在當年定期,免得有人未經會眾的同意而秘密按立,未經公開的見證而隨意升遷。

會眾有權選立自己的監督,保持了相當長的時間:若無會眾的接納,無人能擔任監督職分。安提阿會議(主後341年)決議禁止違背會眾民來選立監督。羅馬監督利歐一世認真地肯定這點,他說「應當選立教牧和會眾(或多數會眾)所要求的人;在上治理眾人的人,應當由眾人選立。因任命不為人知且未經訓練之人,是擅自專權;教牧所選舉的和百姓所喜悅的,才應被選立。並且該在省總主教授權之下,經由該省眾監督按立」。此外,教父們對此十分謹慎,以免會眾的同意權在任何方面被削弱。

另一方面,我們承認老底嘉會議(約主後363年)有極好的理由,拒絕將選立監督的決定權交付給群眾。因為人多嘴雜,若任憑群眾盲目投票,幾乎不可能有一致的看法;並且俗語說「善變的群眾,總是因利益衝突而四分五裂」。當時他們採取了很好的防範措施,首先,教牧團先作選擇提名一位;然後將他們的人選,交給政府官員和尊貴人士審核。後者在經過詳細討論後,認可通過;若不能通過,就另外再選他們所喜悅的人。最後再提交群眾,群眾可以不接受,但是群眾不可爭鬧暴亂。或者,他們讓群眾先提名人選,就可知民眾所特別喜悅的,之後由教牧團再作他們的選擇。如此,教牧團不能專權指派自己所喜歡的,同時也無須接受百姓愚昧的選擇。利歐肯定這次序,他說:「公民的喜悅、會眾的見證、尊貴人士的選擇,以及教牧團的選擇,都被採納。尊貴人士的見證、教牧團的選擇、政府官員以及群眾的同意,都被看重,這是惟一合理的方法」。老底嘉會議所頒布的無非是:教牧團不當受輕率的群眾所挾持,而應當在需要時,謹慎和嚴肅地拒絕百姓愚昧的願望。

這種選立監督的方式,一直到第六世紀貴格利時代,可能在他之後延續很長時間。關於政府官員的認可,惟有羅馬和康士坦丁堡教會的選立需要皇帝的認可,因為是當時的兩個首都。政府官員、教牧團和群眾所指定的人,要得到皇帝的認可。教會法規顯示:皇帝不可撇棄教會的正式選立而隨己意指派人作監督,且總主教也不可按立之。法規禁止君王獨裁剝奪教會的權柄,但容許為了尊敬君王,他有權認可經由合法選立的監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