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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8月18日[4.12.6-8a] 林前5:1-7 如何執行教會的懲戒

[4.12.6-8a] 林前5:1-7 如何執行教會的懲戒

我們已經解釋懲誡的目的,現在說明教會應當如何執行此屬靈的權柄。首先,要提醒記住上述的區分:有些罪是公開的;另有些罪是私下的或隱密的。公開的罪不是指一兩個人所見證的,乃是公開犯的且得罪整個教會。我們所說隱密的罪,並非指別人完全不知道的罪,就像假冒偽善的罪(這是教會無法審斷,因為教會無法鑒察人心),而是居間的那種罪,即使不是在公開場合犯的,也可能有人看到。

公開的罪,不需要求採取基督所列舉的步驟(太18:15-17);當人公開犯罪時,教會應該盡責立刻傳喚罪人,照他的罪糾正他。隱密的罪,則根據基督的準則,被得罪的那方開始第一步驟,第二步驟,若罪人心裏頑梗不肯悔改,則提報教會處理。教會要區分是輕罪或重罪,較小的罪上無須嚴厲對付,只需要言語申誡(要用溫和方式,如父親管教兒子)免得罪人變得更剛硬或迷惑,希望他能醒悟過來,並對管教感到歡喜而不是悲傷。然而重大可恥的罪,則需要更為嚴厲的管教。那犯大罪作壞榜樣而重重傷害教會的人,僅僅言詞申誡是不夠的,要暫時禁止他領聖餐,直到他顯明已經悔改的確證。因保羅不但用言語斥責那哥林多人,更是將他開除會籍,並且責備哥林多信徒縱容他如此之久(林前5:1-7)。

早期教會(景況比中世紀好)遵照聖經來治理教會,施行這樣的懲誡。當任何人犯大罪冒犯教會時,先是不准他領聖餐,然後使他在神面前謙卑自己,在教會面前見證自己的悔改。此外,也吩咐犯罪的人履行嚴肅儀式,作為悔改的記號。當教會看見他已經悔改且經過考驗之後,就以按手禮重新接納他回到主的恩典裏。居普良稱此為「和好」。他也簡潔的描述此儀式說「他們在規定時期進行悔罪;然後在教會面前公開認罪,並藉著監督和教牧團按手在他身上,重新獲得領聖餐的權利」。雖然監督和教牧擁有叫罪人與教會和好的權柄,也必須有眾信徒的同意,正如居普良的見證。

沒有人能免於教會的懲誡,君王和庶民都必須順從,這是對的!因為懲誡是基督親自設立的,所有的王權和冠冕都伏在基督的權柄之下。當第四世紀羅馬皇帝提爾多修在帖撒羅尼迦犯大屠殺的罪時,主教安伯羅修就停止了他領聖餐的權利。皇帝將王權擱置一旁,在教會公開哭泣認罪,因他被人欺哄而犯此罪,以呻吟眼淚祈求赦罪。因為君王不應當將俯伏在基督(他是那萬王之王)面前懇求視為羞辱,也不應當因受教會的審判感到不悅。既然他們在宮庭所聽到的都是阿諛奉承,他們就更需要主藉僕人的口給他們的督責。反而,他們應當希望牧師不愛惜他們,使自己經過勸懲後能得到神的愛惜。

保羅開除會籍的作法是依據真理,長老團照此而行,將這事報告給整個教會且獲得贊同。這不是由眾信徒作決定,他們乃是作證與監護,免得懲誡成為少數人倉促的決定。事實上這整個過程,除了求告主名之外,當嚴肅莊重的進行,顯示有基督與他們同在,使眾人毫不懷疑的確信基督親自在場主持判決。

我們不可忽略在懲誡上的嚴格,然而必須加上「溫柔的心」(加6:1),因這是教會的管教訓誡。保羅教導我們,總要特別小心謹慎,免得受懲誡的人憂愁太過,甚至沉淪(林後2:7)。因這樣解決問題等於毀壞那人。根據懲誡的目的,應當採取節制的作法。因為開除會籍的目的,是要引領罪人悔改以及從教會裏除掉壞的榜樣,免得基督的名蒙羞或別人被引誘效法他們。我們若好好注意這些事,就容易知道當嚴格到什麼程度,適可而止。因此,當罪人向教會見證自己的悔改,並且他盡其可能的結出悔改的果子,除去了他的過犯造成的傷害,懲誡到此為止。若是還要處罰他作其它事情,就是超過範圍,過於嚴厲。

在這方面,我們不能接受古時的懲誡過於嚴厲的方法,因這樣作完全偏離了主的吩咐,造成可怕的危險。他們吩咐人行嚴肅的悔罪禮並禁止他們領聖餐有時七年,有時四年,有時三年,甚至有時候終生,帶來的結果不是假冒偽善,就是完全絕望。他們也不許再度墮落的人,有再次悔改的機會,反而將他開除教籍直到死時。這方法不能使人得益處,也是不合理的。任何整全判斷這事的人,就知道他們在這事上缺乏審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