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4.15.21-22] 來5:4 婦女不可施洗,不可以緊急狀況作為藉口
早期教會不准許婦女施洗的證據,在奧古斯丁之前的教會作法可從特土良的著作得知。他教導婦女不被准許在教會中說話、教導、施洗,或作奉獻。這是免得婦女宣稱自己能擔任神所交付弟兄的任何職分,更是不可擔任牧師的職分。也有別的教會領袖作同樣的見證,他們斥責了馬吉安教派允許婦女給人施洗。
我們知道反對者提出的回答:一般情況與緊急情況是大大不同,在特殊狀況需要補救辦法。然而早期教會領袖宣告:若是允許婦女施洗,不論在任何情況都是藐視聖禮,顯然他們定罪婦女施洗,在任何情況之下都是無可推諉的腐敗作法。理由是連基督聖潔的母親都不被允許施洗,可見這準則沒有任何例外。
反對者提出西坡拉給他兒子施行割禮,作為支持婦女施洗的例證,是不妥當的(出4:25)。她拿一塊火石給自己的兒子施行割禮而平息了神的使者,這是事實。然而反對者推論她的行為蒙神悅納,則是錯誤的。假若可以如此論證,則必須同樣說,那些被亞述遷移到撒瑪利亞的外族人對神的崇拜,也是蒙神悅納(王下17:32-33)。其實這是不對的說法。
我們還有其它理由證明,不應當效法愚昧的西坡拉。西坡拉給兒子施行割禮是特別的例外,不能當作榜樣。並且特別是因舊約聖經沒有一處吩咐由祭司施行割禮,所以割禮由父親施行;這與新約洗禮由牧師施行是不同的,此不同就足以充分駁斥支持婦女施洗的謬論。因基督的話十分清楚:「你們要去,使萬民作我的門徒……給他們施洗」(太28:19)。既然主設立由傳福音的聖職人員施行洗禮,所以教會裏不能由平信徒自取聖職,(根據使徒的見證)惟有蒙召的人才能擔任這職分(就如亞倫那樣,來5:4),沒有蒙召事奉聖職的人若施洗,則是篡奪別人的職分,作了不該作的事(彼前4:15)。
就連在最次要的事上(例如飲食),我們若是良心疑惑就不可行,凡不出於信心疑惑行事的,保羅公開宣布都是罪(羅14:23)。所以,婦女施洗是更為嚴重的罪,因顯然違背基督所頒布的準則;更是因為聖經教導神所配合的(傳福音的人就是施洗的牧者),人不可分開(太19:6;可10:9)。
我們無須繼續解釋上述所說的,只要提醒讀者留意西坡拉施行割禮,一點都沒有服事神的意圖。當她看到自己的兒子在危險中,她低聲埋怨而將他的陽皮丟在摩西腳前地上,並且說話辱罵自己的丈夫使他也發脾氣。簡言之,這一切都出於她的激動,是因她向神和自己的丈夫抱怨責難,說她是被迫流他兒子的血。此外,即使她在其它所有的事上都行得好,然而她居然在自己丈夫的面前,給自己的兒子施行割禮是無可推諉的魯莽。因她的丈夫不是一般人,乃是摩西,神最偉大的先知,以色列人中最偉大的。她所作的是不被允許的,就如現今婦女在監督的面前施洗一樣。
婦女可否在嬰兒命危時給嬰兒施洗?我們若是明白聖經真理,則可立刻解決此爭議。嬰兒若在受洗之前離開這世界,這並非表示他們在天國的門外不得進入。我們已經清楚看明:若不聽從聖經給嬰兒施洗,就是嚴重的違背神所與我們立的聖約,就是將這約當作是軟弱的,其實它的果效完全不依靠洗禮或任何儀式。神在與我們立約之後賜給我們聖禮作為印記,並非為了使他的應許發揮功效(好像他的應許本身似乎是無效的),乃是要我們確信他的應許。由此可見,信徒兒女受洗的目的,並非讓從前是教會的局外人能開始變成神的兒女,乃是因為藉著所應許的恩福,他們早就已經屬於基督的身體;他們受洗是以此莊嚴記號被接納進入有形教會。
據此而言,若是信徒的兒女沒有來得及受洗,只要不是出於我們的懶惰、藐視、或忽略,我們的兒女仍然是平安無事。因此,敬重神所設立的準則是更為聖潔更重要的,既我們應當只從神所託付施行聖禮的人來領受之。當我們來不及在神的教會領受聖禮時,我們應當記住神的恩典沒有被限制在聖禮中,我們可以藉著信心直接從主的聖道得著恩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