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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8月16日[4.12.1-3] 太18:15-17 教會勸誡的必要與性質,勸誡的過程

[4.12.1-3] 太18:15-17 教會勸誡的必要與性質,勸誡的過程

教會勸誡主要是藉著其鑰匙權柄,施行屬靈的治理。為了讓我們更明白此主題,可將教會成員分成兩部分:教牧與信徒。這所說的「教牧」是指在教會中公開事奉的同工,牧師長老。我們先要討論一般的懲誡,就是所有人所當順服的勸誡;然後對教牧的勸誡,除了一般的勸誡之外,另外還有對他們自己的勸誡。

某些人討厭勸誡,當聽到勸誡,立刻感到退縮。他們需要明白:任何社會,任何家庭(甚至僅有少數成員)若無勸誡規矩,則無法保持正當秩序;既然如此,教會就更必須有勸誡,因為在教會中凡事都要規規矩矩的按次序行(林前14:40)。因此,基督的救恩教義是教會的靈魂,勸誡可說是教會的骨架關節,使得各肢體連結在一起,在身體中各盡其職。由此可見,一切企圖除掉教會勸誡的人,或攔阻教會執行勸誡的人(不論是故意或出於無知),等於助長了拆毀教會的工作。

因若教會容讓各人隨自己的意思行,將會如何呢?若教會在傳講聖道,卻沒有加上私下勸誡與糾正,以及其它幫助來貫徹信徒遵行聖道(太28:19-20),則教會的敬虔生活必定瓦解。因此,勸誡就如繮繩,能勒住馴服一切抵擋基督聖道的人;就如刺,能刺醒無動於衷的人;又有時就如父親的杖,要以溫和方式施行管教,在主基督的溫柔與聖靈的勸誡之下,管教那些嚴重跌倒的人。所以,當我們看到教會對於信徒犯罪無動於衷、沒有採取行動約束子民,使其受到致命的虧損時,我們必因這緊急狀況呼求解決方案。那麼,勸誡是基督吩咐我們的唯一解藥,這是眾聖徒歷代以來一直都使用的方法。

勸誡的第一根基是私下勸誡;當任何人沒有甘心樂意盡其本分,或行為失檢,或生活放蕩,或犯了當斥責之罪,他應當接受別人對他的勸誡;並且當需要的時候,各信徒都應當勸誡自己的弟兄。然而牧師和長老當特別儆醒看守、勸誡眾人,因他們的職責不僅是向百姓講道,也在特別需要時到信徒家中提醒和勸勉他們。保羅說他在各人家裏教導信徒,就是顯明此職責(徒20:20),他也宣告「他們中間無論任何人死亡,罪不在我身上」(徒20:26),因他「晝夜不住的流淚、勸誡他們各人」(徒20:31)。若牧師不僅向眾信徒講道,解釋他們向基督所當盡的本分,也運用權責和方法要求那些不順從或懈怠的人,則教義真理就發揮了其力量和權柄。

若任何人頑梗的拒絕如此的警誡,或繼續行惡表示藐視之,則他經過兩次在見證人面前受指責之後仍不悔改,基督吩咐要將此人傳喚到教會法庭,即長老團面前。在那裏接受更嚴肅的公開勸誡,為要叫他(若尊敬教會)順服與悔改。他若在教會長老團的勸誡之後,仍不順服,反而執迷不悟繼續在罪中,則基督吩咐教會將這藐視教會的人,逐出信徒的團契(太18:15-17)。

以上所說,基督吩咐教會如何勸誡信徒所犯的隱密之罪(私下得罪弟兄)。我們必須區分:有些罪是私下的;另有些罪則是公開的(在公共場合或眾所週知)。關於前者,基督對各信徒說:「你就去,趁著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,指出他的錯來」(太18:15)。關於公開的罪,保羅對提摩太這樣說:「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,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」(提前5:20)。因基督所說「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」(太18:15)意思是「得罪你,只有你知道,其他的人不曉得」。然而保羅吩咐提摩太,那些公開犯罪之人要受公開的勸誡。保羅自己遵行此原則:在彼得公開犯罪時。因為彼得在公開場合裝假,所犯的罪違背福音,幾乎叫整個教會落在公開醜聞下。保羅並沒有私下的責備他,反而將他帶到教會面前(加2:14)。

這就是勸誡人的正當方式:應當照基督所吩咐的步驟處理私下的罪;然而關於公開的罪,因為這罪是在眾人面前犯的,要立刻被教會嚴肅的勸誡督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