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类
Renungan

2025年8月6日[4.10.4b-7a] 羅13:1-5 良心與人類法規和教皇法規的關係:神是惟一賜律者

 

[4.10.4b-7a] 羅13:1-5 良心與人類法規和教皇法規的關係:神是惟一賜律者

論到無關緊要(可作可不作)的事情上,我們考慮分辨的原則。若是作這些事情會絆倒別人,我們就不應該作,但我們的良心是自由的。保羅論到祭過偶像的食物,如此說:「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,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,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。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,乃是他的」(林前10:28-29)。若一信徒先前受過了警告,卻仍然吃了,這是他的罪。然而,根據神的吩咐,他必須為弟兄的緣故禁止自己不吃,他仍然保存著自由的良心,因為他心甘情願的不吃。可見,這法則只是約束人外在的行為,良心仍是自由的。

人的法規對於良心有何意義?若是屬人的法規被制定頒布,是為了約束我們,並宣稱這些法規本身有權力捆綁我們,則我們說這是不合法的加在人的良心上。因為我們良心不關乎人,反而唯獨關乎神。這就是區分於地上法庭和良心裁判的總原則之目的。當全世界被籠罩在最黑暗的無知裏,人心中仍有這小火花般的亮光,即眾人皆知他的良心比全人類所有的判斷更高。雖然人們都承認此事實,後來卻丟棄了良心,然而即使在那時,神仍然定意基督徒的自由良心顯示出來,好見證良心在人們的暴政專制之外。

關於我們必須順服在上有權柄的,不但因為刑罰,也是因為良心(羅13:5),這並非教導良心在統治者的權柄之下。所以良心也不是在教會法規的權柄之下。我們在此必須首先區分「總法則」與「個別細則」。雖然人的良心不在各種個別法律條規之下,然而我們仍在神總原則的誡命所掌管,吩附我們當順服在官員的權柄之下。保羅的教導就是此點:政府官員,既因是神所設定的,我們應當尊榮他們(羅13:1)。同時,保羅並沒有說,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可轄制人內在的心靈,因為保羅到處教導我們,對神的敬拜以及過敬虔生活的屬靈準則,是在人任何的規條之上。

總之,根據上面的教導,人的法律不論是政府官員或教會所制定的,雖然我們必須遵守這些法律(我說的是合乎聖經的良好與正義法律),然而這些法律本身仍不能約束人的良心。因為遵守法律各項規條的義務,是由其總目的來決定,卻不是來自各規條本身所吩咐的。然而天主教那些吩咐信徒以新奇方式敬拜神,甚至在良心自由的事上強迫人必須聽從他們,這完全不合上述所說的聖經真理。

教會無權以獨立於聖經之外的教會法規,來約束捆綁人的良心。現今教皇黨徒以「教會法規」為名,要求信徒按照他們的新奇發明來敬拜神。他們這些規條是無可勝數的,這就證明他們捕抓人和勾引人的陷阱之多。教皇與主教們自稱為擁有隨己意立法的專制權柄,頒布法規壓制信徒的良心。他們說任何違背他們吩咐的人,犯了雙重不順服的罪,因他既違背神又違背教會。其實,他們沒有權柄吩咐教會遵守在神的話語之外所頒布的法規。主的使徒都沒有這權威,並且主在聖經中多次說到教牧沒有這樣的權柄。因此,這一切任意妄為是竊奪神國度主權。

主所賜給我們的聖經是完備充足的,包括了一切關乎敬虔生活的事,以至於人完全無須加添任何事物。主這樣作有兩個原因。第一,他要我們信靠他是我們生命的主與領導,我們一切的行為都要符合他旨意的準則。第二,主要我們明白他對我們最大的要求就是順服。因這緣故,雅各說:「人若論斷弟兄,就是批評律法,論斷律法。你若論斷律法,就不是遵行律法,乃是判斷人的。設立律法和論斷人的,只有一位,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」(雅4:11-12)。聖經告訴我們惟獨神自己才擁有這特權,即以他話語的權柄和律法統治我們。以賽亞教導我們:「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;耶和華是給我們設律法的;耶和華是我們的王;他必拯救我們」(賽33:22)。這兩處經文告訴我們生死的權柄都在乎主,主不允許任何人搶奪這權柄。因此,我們都應當承認神是我們靈魂的獨一主宰,並且惟有神自己才能拯救以及毀滅人的靈魂,就如以賽亞所宣告的,主是我們的統治者、審判官、給我們設律法的,以及我們的救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