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4.10.1-4a] 羅13:1-7;雅1:21-25 教會的法規和傳統,以及基督徒在神面前的良心
教會的屬靈權柄第一是召開會議,第二是設立法規。羅馬教皇黨徒以為他們有權柄制定任何法規,要人無條件順從。從此根源興起了無數的人為傳統規條,捆綁悲慘之人的心靈。他們與古時的文士和法利賽人一樣,喜歡把難擔的擔子放在人身上,自己連一個指頭也不肯動(路11:46;太23:4)。他們強迫信徒向神甫認罪告解,是極其害人的。他們其它的法規沒有那麼殘暴,然而都仍是暴政壓制人的良心。何況這些法規敗壞信徒對神的敬拜,並竊奪神的權柄,唯獨他有權柄賜下律法。
教會沒有權力藉著她的法規捆綁人的良心。我們在此討論的並非教會行政,乃是人應當如何照神親自所設立的準則來正當敬拜他,並且如何保持我們在神面前的屬靈自由,不受侵犯。天主教在聖經之外頒布了許多關於敬拜神的諭令,這些都是「人的傳統」(可7:1-13)。我們所反對的是這些,而不是那些根據聖經設立的聖潔有益的法規,用來保守教會紀律、誠實與平安。教皇黨徒強迫人遵守他們擅自立定的法規,教導人遵守他們的法規才能有功德得救。
在基督所釋放人的良心自由上,教會不可另立條規壓制信徒。除非信徒有良心自由,否則無法在神裏面得安息。我們在基督裏已經蒙恩,且繼續活在恩典中,必須認知基督是獨一的君王和我們的救主,我們是被那使人自由的律法所治理,就是福音的聖道(雅1:21-25)。主的擔子是輕省的,是容易負的(太11:30),是使人得益處,不是牢籠人心(林前7:35)。我們不可受人的遺傳所捆綁。
論到良心的性質,大多數的人對這問題感到尷尬,因為他們對於區分外在的法庭和良心的裁判是不夠清楚的。保羅吩咐我們當順服在上有權柄的,不只是因為刑罰,也是因為良心的緣故(羅13:1-7)。我們首先應當明白何為「良心」。其定義必須來自此字的原意「心的認知」。當人們以心智悟性明白了事情的時候,就說「知道」,有此「良知」。當人們認知神的審判臨到自己,此認知作為見證,不容許人遮掩自己的罪,反而將他們提告到神的審判台前,控告此人為有罪的。此認知叫作「良心、是非之心」。良心是神與人之間的媒介,它不容許人壓抑自己心裏所知道的事,反而緊追他迫使他承認自己的罪。良心就是保羅所說的「是非之心」同作見證,並且人的思念互相較量,或以為是,或以為非(羅2:15-16)。這認知如同警報器擺在人心裏,在人內心深處。良心的感受將人牽到神的審判台前,就如在人心中監護的守衛,鑒察人一切隱密的事,使得沒有一樣是埋藏在暗中。就如那古老的箴言所說:良心是千萬個見證人。彼得以同樣的意義,將「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」(彼前3:21)等同於「心裏平安」,因這無虧的良心叫人因確信基督的恩典,坦然無懼的來到神面前。並且當希伯來書的作者說:我們「良心既被潔淨,就不再覺得有罪了」(來10:2)時,意思是我們已經得釋放和得蒙赦罪,以至於罪不能再控告我們了。
因此,就如行為是關乎人的,良心則與神有關連,以至於無虧的良心不過是人心裏的正直。保羅以這意義說「命令的總歸就是愛,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愧的良心,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」(提前1:5)。他之後在同一章中表示無愧的良心與悟性有多麼不同,他說有人「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壞了一般」因為他們「丟棄了良心」(提前1:19)。這些話表示:無虧的良心是活潑的渴望敬拜神,並且是真誠的心願要過敬虔聖潔的生活。
有時候無愧的良心也延伸向人。路加記載保羅的見證,他勉勵自己,對神對人常存無虧的良心(徒24:16)。然而這樣說,是因為無虧良心的福分流向他人。然而正確的說,根據以上的教導,良心根本上唯獨向神負責。據此,神的律法被說成約束人的良心,主要不是指與別人的關係,不是考慮別人。例如說:神不但教導我們當保守純潔的心並治死一切的私慾,也禁止我們一切不潔言語以及外在的放蕩行為。我們的良心伏在這律法之下,即便沒有別人活在世界上。由此看來,那不謹守而犯罪的人,與其說是在弟兄面前立下壞榜樣,不如說他的良心更是在神面前有罪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