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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0月5日[4.16.23-24] 創15:1;17:11 聖經指成人說的不當亂應用在兒童身上,有亞伯拉罕與以撒為例

[4.16.23-24] 創15:1;17:11 聖經指成人說的不當亂應用在兒童身上,有亞伯拉罕與以撒為例

反對者論到使徒時代的教會的慣常作法,他們說當時只有先告白自己的信心和悔改者可以受洗。當彼得的聽眾覺得扎心,就對他說「我們當怎樣行」時,彼得說「你們各人要悔改,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,叫你們的罪得赦」(徒2:37-38)。當太監請腓利給他施洗時,腓利說只要他一心相信就可以(徒8:37)。這兩處經文看來似乎支持他們的立場,即人必須先相信與悔改,否則不可給他施洗。然而我們若容讓這樣說法,則第一處經文(沒有提到信心)是否證明人只要悔改就夠了?第二處經文(沒有要求悔改)是否也因此證明只要有信心就夠了?他們必會回答說這兩處經文是互相解釋的,必須連載一起解釋。由此可見,我們必須以經解經,不可單看字面而望文生義。

我們應當參照其它經文來幫助解決目前的爭論難題。聖經中許多經文,其意義是由上下文決定。使徒行傳這兩段經文是很好的例子:彼得和腓利說話的對象是成年人,可以思想「悔改」和明白「相信」的真義。我們完全同意面對成人時,應該先觀察他是否已經悔改歸正和相信(當然這是就我們人有限的判斷力而言),否則他就不可受洗。但嬰兒是屬於另一範疇,這是顯而易見的。在舊約時代,若有人想要加入以色列的信仰團契,他必須被教導主的聖約以及他的律法,否則他就不可受割禮,因他是外邦人,是在以色列子民之外。而以色列子民是神立約的子民,他們從小都受了割禮,作為聖約的記號與印證。

亞伯拉罕和以撒的例證,清楚顯示成人和嬰兒受割禮有其範疇的差別。當主收納亞伯拉罕為子民時,沒有先給他行割禮(暫時隱藏割禮的意義),乃是先宣告所要與他所立的約為何(創15:1);然後當亞伯拉罕相信神的應許之後,才使他與這聖禮有分(創17:11)。為什麼在亞伯拉罕是聖禮在相信之後,但在他兒子以撒則是聖禮先於一切的認知相信呢?因為那成人從前是聖約的局外人,被收納入聖約團契之前,應當叫他先明白這聖約的條件,這是公平的。然而對他的嬰兒而言並非如此。信徒的嬰兒因後裔的權利,根據這應許的內容,自從他在母胎裏的時候,就已經包括在這恩約之內。更清楚和簡潔的說,既然信徒的兒女尚未有成年人理解力之前,就已經在聖約裏有分,則為何單單因他們無法宣誓接受恩約的條件,就將他們排除在恩約的記號之外呢?

這確實是為何神有時宣告以色列人所生的兒女,就是「給他……為他所生的兒女」(結16:20;23:37)。毫無疑問的,神應許作約中子民的後裔之父,也必收納他們後裔為他的兒女(創17:17)。但那從不信的父母所生的非信徒,直到他藉著信心與神聯合之前,是被視為在聖約團契之外的人。那非信徒沒有受聖禮的記號,是不足為奇的,因為這記號所指向的實體是與他沒有任何關連,對他而言是空的!保羅也同樣說:外邦人,只要仍被捆綁在自己的偶像崇拜之下,就是在神的恩約之外(弗2:12)。

我們可以簡短的總結上述全部所說的。那些成年後才相信基督的人,既然他們從前是聖約的局外人,是不可受洗打上印記,除非他們先悔改信靠基督。因為唯有相信悔改的人,才能進入恩約團體裏。但那些從基督徒父母所生的嬰兒,既然他們一出生就直接進入聖約恩典中,被神悅納為承受恩約的後嗣,因此要被接納受洗。關於成年人,我們也應當指出馬太所記載的,即約翰給那些承認己罪的人施洗(太3:6)。我們深信今日教會應當遵行這典範。若土耳其回教徒想要受洗,除非他向教會告白其已經悔改相信,經教會省察通過,否則我們不能輕易給他施洗。